釋示票券商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疑義
主 旨:函詢有關票券商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公司八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華券 (八六) 業發字第三二三號函。 二 票券商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買賣」係含括初級市場與次級市 場各種買入或賣出之交易行為,故初級市場之首次買入亦含括在內; 另該條文規定之「持有」係不論持有之期間長短均屬之。 三 票券商對於其利害關係人發行之票券,於簽證後未經承銷程序而改以 經紀方式賣出,類此程序與一般市場慣例有違,不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