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茲修正本部八十八年六月五日台財融第八八七二七一九○號函說明三有關
信用合作社持有非由政府或公營行庫發行之債券及票券信用評等標準規定
。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東國際商業銀行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八
八) 遠銀總企字第○七一四號函辦理。
二 該函說明三第 (三) 點規定「經 Thomson Bank Watch 評定,長期債
務信用評等達 BB 級或 LC-BB 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BW-3
級或 LC-3 級以上」,修正為「經 Thomson Bank Watch 評定,發行
體信用評等達 D 級或 IC-C 級以上,或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 級
或 LC-BB 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BW-3 級或 LC-3 級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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