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貴行函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因案需要,請貴行提供借戶放款案件稽核
報告及負責稽核人員之年籍資料,是否符合函令規定允予提供乙案,復如
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行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八九) 北商銀稽字第○○四三五號函
。
二 本部八十三年六月一日台財融第八三二二九四七五六號函釋「金融機
構對司法、軍法、稅務、監察、審計及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因辦案
需要,正式備文查詢與該案有關客戶之存放款資料,應予照辦,……
」,有關查詢銀行客戶資料之範圍,係以特定個案為實現非常要求之
公益,且以絕對必要為限。本案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函請貴行提供借戶
放款案件稽核報告等相關資料,可依前述函釋及相關法令規定 (如刑
事訴訟法等) 斟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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