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農 (漁) 會承受擔保品之處理,茲規定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 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貴府、本部金融局案陳新竹市政府八十八年十二
月二十七日 (八八) 府財融字第八六六八三號函辦理。
二 農 (漁) 會承受之擔保品公告標售二次以上,仍標售未成,得由理事
會授權與有意承購者採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出售,並報經地方主管機
關核准。但不經公告標售改以比價或議價方式處理者,應先報經縣 (
市) 政府或直轄市政府核准,且其成交價格不得低於原承 (標) 受價
及取得時各項成本。
三 本部八十年二月九日台財融第八○○○一二四一四號函之規定自即日
起停止適用。
(註:說明三停止適用之規定,請參閱八十年四月號第十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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