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茲規定「銀行法」第五十四條、「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十六條、「工業
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
標準及辦法」第八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十五條、「信用卡業務管理
辦法」第四條之一、「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第十六條、「外國保險業許可
標準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證券金融事業申請設立及核發營業執照審
核要點」第十一點、「外匯經紀商許可要點」第八點等規定之「驗資證明
書」,以會計師所出具資本繳足之查核報告書代之。請 查照。
說 明:為配合經濟部修正發布之「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規定,金融機
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外
匯經紀公司等之設立登記,或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等之變更登記
,應檢附上開辦法所規定由會計師所出具資本繳足之查核報告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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