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 貴部就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為進行「以信託方式辦理
都市更新執行機制實質規劃方案」之研究規劃,就信託業法二項執行疑義
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九月三日內授營都字第○九三○○一○五一八號函
。
二、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所應辦理事項經核已逾越信託業法及銀行法之業
務範圍,如擬定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代為拆遷地上物;申請建
照執照、使用執照、建物測量;通知參與地主接管土地建物等工作,
均已涉及都市更新專業人員、建設公司、建築師、代書等專業領域,
爰受託銀行不適合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
三、土地所有權人將土地信託予受託銀行,受託銀行為籌措更新資金,如
符合信託業法第二十六條但書規定,以開發為目的之土地信託經全體
受益人同意,得以該信託財產借入款項。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會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