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台灣地區中小企業銀行辦理合會業務注意事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12 月 28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四)字第
0934000918
號 令 |
全文內容:財政部 70 年 3 月 5 日台財融第 12516 號函所訂「台灣地區中小企
業銀行辦理合會業務注意事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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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 臺灣地區中小企業銀行辦理合會業務注意事項 第 1 條(9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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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4 年 3 月號 第 1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70 年 3 月 5 日台財融字第 12516 號
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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