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共同遏阻詐騙犯罪,減少民眾財產損失,請 (轉知會員機構配合辦理)
配合辦理。
說 明:一、依據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反詐騙聯防平臺」第一次會議決議事
項辦理。
二、金融機構接獲警察機關通報警示帳戶後,該帳戶之被害人受騙匯款後
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完成設立警示帳戶期間之款項 (該起迄時間由警
察機關於通報單及公文內註明) ,如遭移轉出至其他帳戶,金融機構
應將相關款項轉帳之資料,通報原通知設立警示帳戶之警察機關,經
該警察機關查證後,如認為其他帳戶可疑而須列為警示帳戶者,再進
一步通報相關金融機構設立警示,以有效阻斷詐欺集團之資金流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