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因債務人兼擔保品提供人死亡,於辦理繼承期間,屆期而未清償 之放款,得於繳息正常且有十足擔保之條件下,免列報逾期放款
主 旨:金融機構因債務人兼擔保品提供人死亡,於辦理繼承期間,屆期而未清償 之放款,得於繳息正常且有十足擔保之條件下,免列報逾期放款。請 查 照轉知。 說 明:復 貴廳八十六年八月七日八六財二字第○二○一四七號函。 復 貴社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 (86) 全信聯字第○七○九號函。 依據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八十六年八月七日八六財二字第○二○一四七號函 暨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 (86) 全信聯字第○七 ○九號函辦理。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6 月 30 日金 管銀(一)字第 0941000406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 94 年 11 月 25 日農授金字第 0945070950 號函,修正,農漁會信用部仍繼續援用,以符合實務運作 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