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信用合作社處分承受擔保品之溢價收入得用作轉銷呆帳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3 月 27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9708045
號 函 |
主 旨:為提昇信用合作社資產品質及加速呆帳之轉銷,信用合作社處分承受擔保
品之溢價收,除應依本部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台財融第八三三二四一七
四號函規定辦理外,並得用以轉銷呆帳,請查照轉知。
說 明:依據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八十八年十月六日 (88) 全信聯字第○六八二號函
辦理。
註:財政部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台財融第八三三二四一七號函請參閱 (
第十七輯) 第四九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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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 信用合作社法 第 23、25 條(83.02.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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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0 輯 63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