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報有關信用合作社改制商業銀行後,其前已符合「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
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一點規定條件之稽核人員,是否亦視同符合「
金融機構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第十六點規定條件之稽核人員乙案
,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社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全信聯字第八九○○二七號函。
二 信用合作社於改制商業銀行前,其員工參加符合「信用合作社內部控
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之稽核訓練,於改制後,因職務輪調而
擔任稽核人員,其前已符合「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
法」稽核人員之規定條件者,得於改制後至金融人員研究訓練補訓新
種業務後,視同符合「金融機構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第十六
點規定條件之稽核人員。至於改制後新進之稽核人員則應依「金融機
構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之規定至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參加
稽核訓練。
三 凡現任 (領隊) 稽核人員及正副主管,於信用合作社改制當年業已參
加金融財務研究訓練中心或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所舉辦之訓練
,視同已參加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所舉辦之訓練。
(註:「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金融機構建立內
部控制實施要點」請參閱八十八年八月號第十五則及八十六年七月
號第十六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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