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貴行等十三家本國行庫對國家金融安定金管理委員會聯合授信新台幣
二千億元案,申請排除銀行法相關規範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本部金融局陳貴行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八九) 中總國字第○六三
四號函辦理。
二 各參貸銀行對首揭授信案得不列入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銀行對同一
人同一關係人之授信總額,另外計算資本適足比率時,其風險權數可
以零計之。惟各參貸銀行對本授信案,因係以自有資金辦理,若屬中
期放款,該授信餘額仍應計入銀行法第七十二條所稱之中期放款總餘
額中。
三 至該授信案擬免提呆帳準備乙節,基於會計穩健原則,並為允當表達
金融機構之資產品質狀況,各參貸銀行仍應依相關定自行審慎評估衡
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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