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應填報之相關 附表
全文內容:修正本會 92 年 11 月 25 日台財融 (一) 字第 0921000746 號令有關「 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應填報之「附表二金 融控股公司暨其子公司資本適足率彙整表」及「附表三金融控股公司合格 資本及法定資本需求計算表」。 附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應填報之「 附表二金融控股公司暨其子公司資本適足率彙整表」及「附表三金融控股 公司合格資本及法定資本需求計算表」。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3 月 23 日金 管銀(一)字第 09610000930 號令,自即日起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