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行申請辦理客戶事先約定由其活期存款帳戶,以定期定額方式轉帳至同
行本人或同行第三人之活期存款帳戶或新台幣支票存款帳戶;或由其辦理
活期存款帳戶以定期定額方式辦理國外電匯、開立匯票或本行支票一案,
准予照辦。
說 明:一 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貴行八十八年十月六日 (88) 匯銀總字第三三三
號函及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 (88) 匯銀總字第三八五號函,暨中央銀
行外匯局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八八) 台央外柒字第○四○二二
一七號函及該行業務局八十九年一月七日 (八九) 台央業字第○二○
○○三九號函辦理。
二 貴行辦理前述業務涉及外匯者,應遵守法規並事先向中央銀行外匯局
申請核備,金額應以未達新台幣五十萬元為限,並應注意預防客戶將
大額匯款化整為零,規避應辦理申報及列計結匯額度情形之發生。
三 另有關辦理開立本行支票一項,仍請依照「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
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及「銀行簽發本行支票實施要點」之規
定辦理,在扣取客戶款項之同時,須將「本行支票」科目列帳,並提
存十足準備金。
註:「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及「銀行簽
發本行支票實施要點」請參閱 (第四十六輯) 第四五頁及 (第三十六
輯) 第七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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