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茲補充規定信用合作社辦理變更組織之年度,其變更組織前之營業應辦理
決算。請 查照。
說 明:一 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前之決算,應由信用合作社於變更組織基準日前
一個月內召集社員代表大會,通過變更組織前之決算預估值,並授權
變更組織後之董事會,就實現之損益依信用合作社法規定予以調整後
辦理盈餘分配,並將分配後之公積金等股東權益超過實收股金部分,
依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第五條規定,悉數轉
列為銀行之資本公積。但信用合作社應於變更組織基準日前一個月內
召集之社員代表大會,與前一次社員代表大會召集日期差距三個月以
內者,得併於前一次社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上開議案。
二 本部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台財融第八五三○七九三四號函規定停
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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