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釋示銀行法第七十六條相關疑義。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八百七十八條規定,抵押權人於債
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
金受清償;亦得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
之所有權。在權利質權之實行,依同法第九百零一條規定,得準用關
於動產質權之規定,包括同法第八百九十三條及前揭第八百七十八條
之規定。
二 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所定「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之不動產或股票
」,亦包括前揭銀行為受清償訂立契約取得不動產或股票之所有權之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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