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對於保密措施之重要事項應揭露於網站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4 月 18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一)字第
0911000120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 為踐行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
公司對於客戶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訂定之書面保
密措施之重要事項,應同時揭露於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網站,
資料須保存至下一次更新為止,並以首頁顯著處列示之。
二 前揭揭露於網站之保密措施必須有永久留存之揭示處所,如有更新應
以明顯文字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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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 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42 條(90.07.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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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40 卷 2009 期 2658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