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 貴部函詢金融控股公司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送件申請時間案,復如
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 貴部九十一年三月八日經商字第○九一○二○
三四二八-○號函辦理。
二 按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所稱之既存公司,亦得為
依本法設立之金融控股公司。就金融控股公司成立後,如依金融控股
公司法有關轉換規定,以金融機構百分之百之股份與金融控股公司增
資發行股份進行股份轉換,並將該金融機構納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
司,且該金融機構原為上市 (櫃) 公司者,亦依本法於轉換基準日終
止上市 (櫃) 。故對於金融控股公司成立後與金融機構進行第二次轉
換時,其增資發行新股所採之公司登記作業程序應與轉換設立登記一
致,以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對股份轉換之立法意旨。
三 目前臺灣證券交易所業經本部證期會核備,並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公告「台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五十一條之一修正條文,其中增
訂第五項規定,對於單一或數家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
十九條規定轉換股份予已上市之金融控股公司者,該金融控股公司應
填妥相關書件,依規定程序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經交易所報請主管機
關核准後,其上市有價證券於股份轉換基準日終止上市,並由其所轉
換成立之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於同日上市。即金融控股公司成立後與其
他金融機構辦理股份轉換之申請程序亦準用初次轉換之送件預審流程
。準此,為求法律遵循及實務作業之順暢、一致性原則,建請 貴部
受理金融控股公司辦理增資登記之申請作業程序,與現行集中市場相
關上 (下) 市股務處理時程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