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稅務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規定,為執行公務調查課稅資料,有向貴
中心查詢案關當事人授信等相關資料之必要時,應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
照。
說 明:一、復貴中心 92/01/28(92) 金徵(業)字第 00787 號函。
二、為保障客戶權益,稅務機關於符合前述特定目的前題下,如有查詢納
稅義務人與各該金融機構之授信相關資料之需要,得以個案方式先「
敘明案由」及「查詢範圍」具函本部(賦稅署)同意後,再行文(註
明本部核准文號)貴中心(編者註: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提
供案關當事人之往來金融機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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