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協助傳統產業解決營運及資金流動性問題,以促進整體經濟穩定與發展
,茲重申本部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台財融第八九七四一六七五號函有關
「研商傳統產業貸款相關問題會議」之會議結論,請確實配合辦理,本部
並已將各金融機關執行情形列入審核申請分支機構及新種業務之參考,請
查照。
說 明:本部前會同中央銀行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邀集各金融機構董事長、總
經理及各公會代表,共同研商傳統產業貸款相關問題,達成左列三點會議
結論:
(一) 金融機構對營運正常但短期資金調度困難之企業,在明 (九十) 年
元月底前屆期之本金得展延六個月;另對原先核予之授信額度,在
該企業營運需要範圍內,由各金融機構依程序儘量協助其繼續使用
。
(二) 金融機構對於營運正常或繳息正常,但短期資金缺乏之企業,其營
運需資金,應予充分支應;另對質押之股票市價低於淨值者,由金
融機構視個案情況,適時予以協助並適當處理。
(三) 金融機構對於企業瘦身或財務改善計畫,宜予以支持及給予適當之
緩衝期,俾便其順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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