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貴會函轉美商美國銀行台北分行洽詢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聯行境外
外幣放款之債務管理及記帳業務之帳務處理方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中央銀行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台央外拾壹字第○九一○○五二
八○九號函暨 貴會九十一年八月一日全內字第一七九九號函辦理。
二 本案仍請依本部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台財融 (五) 字第○九一八○
一○六四六號函之規定辦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將聯行承作之放款
帳併入資產負債表內表達;惟其性質有別於其本身之放款,仍應於放
款、逾期放款金額下以子自予以區別。另因財務報表未顯示子目,則
應以附註方式揭露放款金額、逾期放款金額及逾期放款比率。
三 有關申報中央銀行、本部金融局之統計表,則可以附註說明相關代記
帳金額。
(註:說明二有關規定,請參閱九十一年七月號第二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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