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金融機構進行 (或擬進行) 合併或將一部或全部業務讓與或委託經營
或以股份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於符合下列條件範圍內,
得將金融機構進行上述交易目的相關之財務資料,提供予進行合併 (
讓與、委託經營、股份轉換) 之交易對象:
(一) 該財務資料之提供係基於上述交易上有評估金融機構資產之必要。
(二) 金融機構與交易對象間須簽訂保密協定。
(三) 交易對象必須確保接觸資料者不會外洩財務資料,並有嚴密之保護
措施,且不得有其他不當利用之行為。
(四) 交易對象內部應建立內部控制機制,並應作定期與不定期之考核。
二 第一點所稱金融機構係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
部、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信託業以及金融控股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