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重新規定各外匯指定銀行應於營業場所揭示至少美金等五種外幣之存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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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五)字第
0925000357
號 函 |
主 旨:茲重新規定各外匯指定銀行應依銀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於營業場所揭示至
少美金、日圓、歐元、英鎊及瑞士法郎等五種貨幣之存款利率,外國銀行
在華分行並應揭示其本國貨幣之存款利率,請查照。
說 明:本部八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台財融第八二一一六一五○九號函,自即日起停
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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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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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2 年 9 月號 39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2 年 12 月 1 日台財融字第 821161509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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