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可否受理境內客戶之申請,將其外匯定
期存款解約並將本息匯回境內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貴行九十二年五月七日九二高銀國融字第二七八
八號函暨中央銀行外匯局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台央外拾壹字第○九
二○○二九三三四號函辦理。
二 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OBU僅得辦理「該分行
與其他金融機構及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
之外幣匯兌、外匯交易、資金借貸及外幣有價證券之買賣」。又依中
央銀行外匯局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八九) 台央外拾壹字第○四○○
四九九七九號函規定略以:OBU於收受境內客戶之外匯存款時,應
明確告知客戶,上述外匯存款在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第六款及第
七條未修正前,將無法辦理匯款且無法提領外幣現金。
三 惟如貴行OBU受理之境內外匯存款係於前述中央銀行外匯局八十九
年十二月七日函發布前承作,同意得以個案方式接受客戶解約及匯款
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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