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信用合作社法定會議之報備程序,請依說明一、二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 信用合作社法定會議 (理事會、監事會、社務會及社員代表大會) 紀
錄,應由信用合作社陳報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備查,陳報時無
須另函送本部金融局乙份。
二 會議紀錄之事項由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本於權責監督,衡酌處
理。對信用合作社法定會議紀錄函復備查時,除重大事項外,無須副
知本部金融局。
三 本部八十八年七月七日台財融第八八七三三二五八號函 (合作金融法
規彙編九十一年版第四八三頁第七十三則)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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