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金融機構所簽發之信用狀辦理
保兌非屬銀行法第三十二條限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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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07 月 15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字第
85532141
號 函 |
主 旨: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金融機構所簽發之信用狀辦理
保兌,非屬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限制範圍,請查照轉知、查照。
說 明:依據第一商業銀行八十五年五月七日一總審劃字第○五○二四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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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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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28 輯 57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5 年 1 月 13 日金管銀
法字第 10400953843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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