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銀行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依同一銀行境內總行或分行所出
具之美金擔保信用狀而為之美金放款,並由借款人提供新台幣資產為擔保
,是否屬銀行法第十二條所稱之擔保授信一案 ,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轉知請 查照 。
說 明:一 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理律法律事務所徐小波律師貴律師九十年二月二
日申請書函辦理。
二 依主旨所詢案例如該行OBU承作外幣放款徵提擔保品之情形符合中
央銀行外匯局八十八年一月三十日 (八八) 台央外拾壹字第○四○○
一八三號函規定,且上開美金擔保信用狀已以銀行法第十二條規定之
擔保品為擔保者,於擔保範圍內,得為擔保授信。如授信案件屬銀行
法之關係人授信者,並應依該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等相關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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