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釋示信託業申請以信託關係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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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7 月 02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融局(四)字第
0924000563
號 函 |
主 旨:關於信託業申請以信託關係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應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照辦。
說 明:信託業依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檢附之營業計畫書及信託契約範本
包含指定或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並經財政部於營業執照記
載「金錢之信託」業務項目者,得逕向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申請
以信託關係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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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91.07.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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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70 輯 157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2 月 1 日金
管銀(四)字第 0944000037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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