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投資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委託發行之金融債 券,比照公債不受各該法規有關信用評等及投資限額之限制
主 旨: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依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第 三項規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委託發行之金融債券,係以基金財源作為 擔保,該基金結束時,其資產與負債亦由國庫概括承受,故其性質為對中 央政府之債權,其風險權數為零。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 信託業、信用合作社、農 (漁) 會信用部、保險業等金融機構投資該類債 券,比照公債不受各該法規有關信用評等及投資限額之限制。請 查照並 轉知 (請 查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