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報票券金融公司對紓困企業辦理發行短期票券之收入採部分記帳者,其
帳務處理擬不作會計分錄,僅以設備查簿登記方式辦理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中央銀行九十年八月三十日台央檢陸 (九○) 字第○四七六二九
號函及貴公會九十年七月五日北票公字第九○一四四號函辦理。
二 基於金融機構財務資訊應透明化及會計處理方式宜有一致性,票券金
融公司對紓困企業辦理發行短期票券之保證、簽證及承銷等相關收入
採部分記帳者之會計處理方式,應參照本部九十年六月十五日台財融
(六) 第九○七四四九一六號函規定,對授信戶以「部分記帳」處理
之應收未收收入,借貸雙方均應以資產負債表內之會計科目列帳方式
處理,惟僅授信戶實際繳納之費用部分,始得認列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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