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茲規定本國銀行派駐國外分支機構負責人應具備條件如說明。請查照並轉
知。
說 明:一 本國銀行派駐國外分支機構負責人應具備良好之外語能力,其評估標
準如左:
(一) 派駐英語系國家者至少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須達語言訓練測驗中心之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成績合計不得
低於一八○分,口試成績達 S-2 以上程度者。
2 於英語系國家就學並取得大學以上學歷者。
3 以其他方式足以證明英語能力超過前揭語言訓練測驗中心之標準
者。
(二) 派駐非英語系國家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具備前揭英語能力。
2 其派駐國語言能力足以經營管理該行當地分支機構之事務。
3 具備基本之英語能力,並略通派駐國語言。
二 本國銀行派赴海外分支機構之負責人需具備外匯等國際金融業務、授
信業務、會計及稽核之內部管理能力;過去五年考績至少三年列最佳
等級;過去四年皆無記過以上處分之紀錄。
三 本國銀行擬初次派任或儲備之國外分支機構負責人,須事先檢附前揭
具備良好之外語能力、品德操守及專業領導能力等相關書面文件供本
部審核,並至本部金融局簡報。簡報內容至少應包括我國金融制度,
該行經營狀況、派駐國之金融制度及該行至派駐國推動業務之策略。
國外分支機構負責人如非初次派任,應依規定於就任前,檢附前揭具
備良好之外語能力、品德操守及專業領導能力等相關書面文件報本部
核備。
四 所稱國外分支機構負責人包括國外代表人辦事處代表人、國外分行之
經理及副經理、轉投資之子銀行或合資銀行由本國銀行派任副總經理
以上人員。
五 本部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台財融 (二) 第九○七三一四八五號函自本
函發布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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