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財政部 92.03.21 台財融(五)字第 0925000075 號令,有關旅客攜 帶外幣出、入國境超過一萬美元,應報明海關登記令函一則
全文內容:廢止財政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台財融(五)字第○九二五○○○○七 五號令,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 件:財政部 令 中華民國 92 年 3 月 21 日 台財融(五)字第 0925000075 號 一、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超過等值壹萬美 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本部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台財融第八四七 ○六四五八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二、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十一條發布。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2 年 3 月 21 日台財融(五)字第 092 5000075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