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金融控股公司董事兼任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以下簡稱聯信
中心)董事時,該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與聯信中心為交易,是否有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1 年 4 月 11 日全控字第 101000524A 號函。
二、聯信中心非屬於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所稱之企業,且聯信中心捐
助章程已明定以董事長為對外代表人,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非屬金融
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代表人,並經參酌本件之
交易型態,該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與聯信中心為授信以外交易
,得不受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規定之限制。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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