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附件規範對客戶身分持續審查事項之
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行 108 年 5 月 7 日上總法遵字第 1080000242 號函。
二、銀行於新增業務往來、定期審查等時點辦理對客戶身分之持續審查事
項,依據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5 條及旨揭辦法常見問答集第
13 點說明之原則,係依風險基礎方法視與客戶業務往來、風險等級
及客戶資訊變動情形,向客戶徵提需要更新之文件。如對客戶資訊之
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發現客戶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或客戶之
交易或帳戶之運作方式出現與該客戶業務特性不符之重大變動時,應
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3 條規定對客戶身分再次確認,包括旨
揭辦法附件所定事項。
三、上該對客戶身分之持續審查事項,銀行得依風險基礎方法及實務情形
訂定內部規範管理,包括得徵提或查證之可靠、獨立來源之文件、資
料或資訊種類或標準。惟對客戶身分之持續審查並非僅以文件更新為
足,應對客戶業務關係中之交易進行詳細審視,以確保所進行之交易
與客戶及其業務、風險相符,必要時並應瞭解其資金來源。
正 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榮○慶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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