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證券商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屬「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
限額規定」第二點第一項第十款「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有價證券」
。
二、商業銀行投資「指數投資證券」應以其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併入「商
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
30%計算,其中投資於店頭市場交易(不含國內上櫃)者,併入同款
但書規定之 5%計算。
三、商業銀行投資「指數投資證券」之資本計提,應帳列交易簿之權益證
券投資,並分別適用個別風險 100%及一般市場風險 100%之風險權
數。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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