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強化金融機構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AML/CFT)之執行及相關資訊揭
露,請轉知會員機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本會經檢視金融機構申報之 AML/CFT 確信報告,及會計師受託辦理
金融機構 107 年度 AML/CFT 專案查核之工作底稿等資料,發現部
分金融機構有下列事項須再強化,請轉知各金融機構注意辦理:
(一)機構風險評估制度有欠妥適。例如海外分支機構未納入風險評估範
疇;未充分考量國家風險評估報告之風險資訊。
(二)客戶審查及客戶風險評級制度有欠妥適。例如對高風險客戶之強化
審查欠缺明確作業流程及審查項目不足;客戶風險評估之風險因子
不完整;風險評估方法論未包括各項風險因子選定方式、評分邏輯
、風險權重決定方式等項目。
(三)交易監控制度有欠妥適。例如尚未訂定完整帳戶及交易監控政策及
程序;部分疑似洗錢表徵未充分運用資訊系統輔助,或未妥善設定
參數。
(四)姓名及名稱檢核機制有欠妥適。例如異動資料掃描作業未完善,致
未能及時辨識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是否為制裁名單。
(五)確認客戶身分或客戶風險評級作業之執行情形宜再強化。例如未能
確實了解客戶背景與建立業務關係之合理性;未取得適足文件以辨
識實質受益人或未確實辨識;未落實留存婉拒客戶之相關紀錄或資
料。
(六)帳戶或交易持續監控作業之執行情形須再強化。例如對監控系統產
生之警訊,未確實查證並留存相關查證軌跡。
(七)姓名及名稱檢核作業之執行情形宜再強化。例如未於規範期限內完
成檢核;對實質受益人或高階管理人員有漏未執行檢核情形。
二、為強化金融機構 AML/CFT 之執行情形,請轉知各金融機構依下列事
項辦理:
(一)金融機構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委託會計師辦理 AML/CFT 專案查核所出
具之確信報告,應包括「會計師查核發現與建議」(內容應至少包
含發現事項、會計師建議及管理階層意見)及「前次查核發現與改
善情形」(內容應至少包含發現事項、會計師建議、管理階層意見
、後續改善情形及會計師覆核等項目)。108 年度之確信報告未及
納入「會計師查核發現與建議」及「前次查核發現與改善情形」者
,應於將確信報告函報本會時,以獨立文件方式併檢送該二資料。
(二)上開 AML/CFT 確信報告所附金融機構聲明書之「應加強事項及改
善計畫」及「會計師查核發現與建議」,如有金融機構依「銀行業
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8 條第 3 項規定,於網站揭
露之聲明書未列且尚未完成改善之重大缺失,金融機構應就該等缺
失於其網站公告,並至本會銀行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申報。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有限責任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楊○彥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
人雷○達先生)
副 本:本會證券期貨局、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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