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銀行辦理農業設施結合太陽能綠能設施之放款於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之適用,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依據經濟部 109 年 10 月 13 日經授能字第 10906016070 號函辦
理。
二、查現行各類農業設施得設置屋頂型太陽能綠能設施(即於屋頂鋪設太
陽能綠能設施);非附屬設置於農業設施上,亦得設置地面型太陽能
綠能設施(即以立柱式方式搭建太陽能屋頂,如漁電共生、農電共生
等型態);如附件列舉照片。
三、按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所稱「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依本會
107 年 8 月 31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702733630 號令,係指銀行提
供借款戶申貸資金用於興建或購置住宅及企業用建築物之放款。鑒於
太陽光電設施非屬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控管範圍,爰農業設施如於
建築物屋頂設置,依需求直接使用太陽光電設施為材質者(包括屋頂
型太陽能綠能設施及地面型太陽能綠能設施之設置型態),銀行於計
算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建築放款限額時,可將太陽光電設施與其結
合建築物部分予以拆分,並依借款戶之實際資金用途,就屬興建或購
置建築物之部分,納入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限額控管。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
副 本: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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