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金融機構應落實以風險基礎方法執行客戶盡職審查等防制洗錢措施,請查
照並轉知會員機構。
說 明:一、據悉部分銀行依洗錢防制相關規定執行客戶盡職審查程序,仍有使用
制式信函通知客戶更新資料,並敘明客戶未能於期限內配合更新,將
暫時停止交易或終止業務關係之情事,致生爭議。
二、「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5 條第 1 款規定,金融機構應依重
要性及風險程度,對現有客戶身分資料進行審查。本會前於 108 年
1 月 7 日以金管銀法字第 10802700300 號函已請金融機構依風險
基礎原則落實洗錢防制工作,並於 108 年 4 月 16 日以金管銀法
字第 10801049290 號函所附「銀行辦理客戶定期審查或風險評估資
料之取得或更新作業參考簡化措施」,提醒銀行辦理客戶資料更新通
知作業之注意事項,並擬具通知文件參考範例供參,請切實參照辦理
。請金融機構向客戶妥適說明溝通,避免因執行防制洗錢措施引發民
眾誤解及不便。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並請轉知
外商銀行在臺分行)、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
剛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達先生)、中華民
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廖○祝女士)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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