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櫃、未上市、未上櫃公開發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比 照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 3 條 第 4 款規定,自一百十一會計年度起,其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不得逾 會計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
全文內容: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 以下簡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 二、興櫃、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票券金融公 司,比照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自一百十一會計年度 起,其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不得逾會計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一 ○○○七二九○號令,自即日廢止。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金管銀法字第 10010007290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