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客戶申請成為專業投資人時,是否適用商品適合度相關規範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行 110 年 12 月 6 日一總理管字第 11000
135955 號函及 110 年 12 月 20 日一總理管字第 11000142645
號函辦理。
二、所詢疑義說明如下:
(一)鑑於非專業投資人因較不具投資經驗及金融專業,基於信託業負有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本會前參考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
則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於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
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 2 項第 1 款及第
3 項規定,信託業受理非專業投資人之委託投資時,應建立商品適
合度規章,評估客戶之風險承受等級及商品之風險等級,以確認其
足以承擔所投資標的之風險。
(二)本會為強化高資產客戶之權益保障,於 109 年 8 月 7 日發布
之「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6
條明定,銀行應針對高資產客戶之特性,建立適當之商品適合度制
度,至少包括瞭解客戶程序、客戶整體投資組合適配性及高風險集
中度之控管。
(三)基於專業投資人之保障,請參酌上開針對高資產客戶應建置商品適
合度制度之規範意旨,對客戶為專業投資人時,宜審酌其整體投資
組合適配性及風險集中度情形,以確保整體投資風險符合其風險承
受度,並於內部作業規範增訂相關商品適合度制度。
正 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邱○琴女士)
副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達先生)、本會檢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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