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關於信用合作社設置總經理、副總經理職位後,副總經理及其以下人 員不得由理事兼任之解釋令一則
全文內容:廢止財政部六十七年二月十六日臺財錢字第一一五四六號令(如附件), 並自即日生效。 正 本:(刊登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本會銀行局 附 件: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臺財錢字第一一五四六號 發文日期:民國六十七年二月十六日 資料來源:合作金融法規彙編(八十六年九月版)第三八七頁 全文內容:信用合作社經核准設置總經理副總經理職位後,其副總經理及其以下人員 仍不得由理事兼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67 年 2 月 16 日臺財錢字第 11546 號 令,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