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依據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及
第十二條規定,修正「票券金融公司申請以營業人身分經營衍生性金
融商品業務申請書」、「票券金融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表」及增訂「
票券金融公司衍生性金融商品餘額月報表」。
二、為簡化申報程序並增進處理時效,前開「票券金融公司衍生性商品交
易表」及「票券金融公司衍生性金融商品餘額月報表」應依本會九十
八年三月十日金管銀(一)字第○九八一○○○○八五○號函規定,
改以向「銀行及票券公司監理資料申報窗口網站」申報資料,不需再
備文函報。
三、財政部九十三年三月三日台財融(四)字第○九三四○○○二二六號
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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