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不得交互對其往來銀行負責人、主要股東,或對該負責人為負責人之 企業為無擔保授信,但符合每一消費者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之消費者貸 款額度者,則不在此限
主 旨:所詢銀行辦理授信於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二之適用疑義。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9 年 4 月 8 日全授字第 0990000720A 號函。 二、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二所規範銀行不得交互對其往來銀行負責人、主 要股東,或對該負責人為負責人之企業為無擔保授信之規定,對於符 合本會九十三年十月四日金管銀(一)字第 0930028311 號函規定之 消費者貸款,不適用之。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