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2 項所稱
「證券經紀業務之開戶」之範圍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行 101 年 7 月 5 日國世銀法字第 1010001672 號函辦理。
二、按證券經紀業務之「開戶」並非單一行為,開戶完成需要多階段的行
為參與,包含訪談、介紹、說明、提供開戶申請表格供客戶填寫、核
驗證件等前置作業。鑑於開戶作業事涉專業之前置作業,爰旨揭辦法
所稱之證券經紀業務之開戶,限於集中市場受託買賣國內有價證券業
務之開戶及所需配合之集中保管業務作業(前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
員會 91 年 7 月 29 日台財證二字第 0910137943 號函)。
三、另銀行公會金控委員會為因應本辦法之發布,業就共同行銷之相關事
宜,如業務申請程序及範圍、客戶資料取得方式、客戶權益維護等事
宜研擬問答集,俾供業者參考並有一致性之實務作業依據。爰貴行嗣
後若於辦理共同行銷業務有相關實務作業上之疑義,可先洽銀行公會
討論,如仍有法規解釋上之疑義,再函請本會釋示。
正 本:國○○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汪○華)
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蔡○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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