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報銀行辦理非以自己擔任受託人之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質借(下稱特定
金錢信託受益權跨行質借)相關作業程序及規範研析意見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4 年 9 月 24 日全授消字第 1041000844A 號函。
二、所報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跨行質借之授信及跨行照會等作業流程,洽
悉。請併同說明三、四,及貴會研議之質權設定相關參考格式,彙整
轉知會員銀行遵循辦理。
三、銀行得辦理跨行質借之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以信託財產投資於下列
標的且具較高流動性與公開市場價格者,另最高貸放成數以五成為限
:
(一)依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下稱行銷訂約辦法)第 10 條及第 11 條規定之外國股票、指數股
票型基金及外國債券。
(二)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
之境外基金。
(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四、所詢受託銀行製作供客戶辦理跨行質借之信託受益權證明文件疑義乙
節,鑑於貴會要求之信託受益權證明文件,其性質屬行銷訂約辦法第
18 條規範之書面文件。為兼顧銀行授信實務需求,並避免違反前開
規定,請貴會邀集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研商由受託行與貸款
行間交付信託受益權證明文件之程序(含開立及解除質權後收回),
並就信託受益權證明文件研訂參考格式。於上開交付程序經研議達成
共識者,請貴會逕行轉知會員銀行辦理,無須再函報本會。
五、至建請中央銀行釋明以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為擔保辦理外幣貸款得否
免應徵提客戶與國外交易文件乙節,俟中央銀行函復後,另案回復貴
會。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
副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