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訂定發布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運用於現金等之最低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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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9 月 02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四)字第
0924000790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 茲規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或運用於現金、政府債券及不動產證
券化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投資標的金額,合計不得低
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五,前揭運用於現金之範圍,包括
銀行存款。
二 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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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17 條(92.07.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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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80 期 6438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71 輯 14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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