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有關香港登記獨資或合夥公司之負責人為本國人時,其開戶相關規定
是否比照一般境外公司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貴行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北商銀國外部 (093)
字第 01145 號函辦理。
二、按獨資及合夥事業體雖得於香港登記為「公司」,惟依香港當地法律
所賦予之法律地位,並不具備法人組織之資格,爰未符合國際金融業
務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所稱之「境外法人」之法人資格要求,故此
種營利事業單位應以負責人之個人身分向金融機構開戶。又本案所稱
之獨資或合夥公司,因負責人尚具備我國國民之身分,其與國際金融
業務分行所為之各項交易,依法應以境內個人客戶之身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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