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修正「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部分規定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9 月 29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二)字第
0952000670
號 令 |
全文內容:修正「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第四點規定,並自中華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生效。
附「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第四點規定。
附 件: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承辦金融機構辦理本專案貸款期限:自 89 年 8 月 14 日至 95 年
9 月 30 日。但屆期如有未用額度,得繼續辦理至額度用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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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188 期 27922-27923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