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訂定「票券金融公司投資股權商品及辦理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自有資本與
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
一、依「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票券金
融公司投資股權商品及辦理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
產之計算方法」如下:
(一)票券金融公司依「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第
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所投資之股權相關商品應計提之
資本,準用財政部 87 年 7 月 24 日台財融第 87733464 號函發
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有關權益證券之計
算方法說明。
(二)票券金融公司從事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應計提之資本,準用本會
94 年 2 月 1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41000055 號令訂定「銀
行辦理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
」有關信用保障承買人之規定。
二、財政部 91 年 7 月 8 日台財融(四)字第 0914000596 號令訂定
「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之表格應予廢止,
上開表格即日起準用財政部 93 年 2 月 27 日台財融(一)字第
0931000128 號令修正「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及表
格」。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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