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行政院民國 95 年 9 月 11 日函修正「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
點費支給規定」乙份,並自民國 95 年 10 月 1 日生效,請 查照。
說 明:依據本會民國 95 年 9 月 19 日金管人字第 0950015553 號函辦理。
正 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金融資產服
務股份有限公司
附 件: 行政院 函
中華民國 95 年 09 月 11 日
院授人給字第 0950063736 號
主 旨:修正「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一、(三)規定(如附
件),並自發文之次月 1 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 明:為使目前兼職費支給方式更臻彈性合理並兼顧各機關經費負擔,修正旨述
支給規定一、(三)、1 兼職費支給方式,增訂得按實際出席次數支給兼
職費,每次最高新臺幣 2 千元,另考量董事與監察人之權利義務尚屬相
當,修正旨述支給規定一、(三)、2 ,將兼任公司、財(社)團法人及
行政法人董事(理事)職務者,改為按月支領兼職費。並檢附修正對照表
1 份。
附 件:修正「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一 、(三)規定
一、(三)支給方式
1.兼任職務之性質以開會型態為主者,由聘(派)兼機關(構)學校
統一就下列兼職費支給方式擇一辦理,擇定後於同一任期內,除報
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變更;代理出席會議者,不得支給:
(1) 按月支給,並依實際出席比率計發兼職費。但所兼任之職務非
每月開會者,亦得按實際開會之月數依實際出席比率計發之。
(2) 依實際出席次數按次支給兼職費,每次最高新臺幣 2000 元,
每月支領總額不受本支給規定一、(二)2.有關超過通案標準
應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之限制。但仍應受本支給規定一、(四
)支領個數及上限規定之限制。
2.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例如兼任行政或幕僚職務必須每
月實際辦理兼職業務者,如兼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者,及兼任
公司、財(社)團法人與行政法人之董事、理事、監察人與監事職
務者,均按月支給兼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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