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依信託業法第 17 條辦理保管客戶國外有價證券而與國外保管銀行簽 訂委託契約,非屬「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之範疇
主 旨:銀行依信託業法第 17 條辦理保管業務,保管客戶國外有價證券而與國外 保管銀行簽訂委託契約,核屬一般業務管理之委託,即非屬本會「金融機 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定義範疇,請查 照轉知 。 說 明:依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95 年 12 月 5 日中信銀法託字第 95810320112 號函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會員銀行及外國銀行在台 分行) 副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會員)、中央銀行、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